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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在湖北孝感的一起“非接触式”交通事故引起全网热议。网名为“羊羊”的网友在视频平台分享了一段行车记录仪拍到的画面:7月27日下午3点左右,“羊羊”驾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时,一女子单手骑着电动车迎面而来,在距离其车前约6、7米处的一堆沙石处滑倒。后来该女子报警。根据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羊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且未经许可将沙石放在路边的另一名当事人也负次要责任。
根据交警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电动车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涉事网友“羊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新闻一出,网友立马不淡定了。其实机动车与电动车之间的“非接触式交通事故”这并不是第一次,之前的某些类似的事故也曾引起过网友的热议,但为什么这起发生在湖北孝感的事故,会让广大网友如此“愤愤不平”呢?
案例一:2024年12月,黄某驾驶小轿车在湘乡大道行驶。当车辆行至湘乡大道与红仑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黄某向左变道,超越了同向前方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随后,黄某驶回原车道并右转弯驶入右转弯匝道。就在黄某变道超车并右转的过程中,周某为避让险情而倒地,造成周某受伤、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察觉发生了事故,驾车驶离了现场。随后他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得知事故情况后迅速返回配合调查。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41天,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于2025年2月去世。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和周某分别驾驶的车辆为未相互接触碰撞,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2017年8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方向往李庄方向行驶,途经新宜长路11km+500m时,与童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交会,其间因童某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在道路中的行人曾某相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地交警认定,驾驶小客车的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大货车的童某、和行人曾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三:2021年9月13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江美林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汽修厂南门附近时,张某驾驶小轿车出汽修厂大门左转弯欲驶入大路,刘某因紧急刹车躲避突然出现的小轿车而摔倒受伤。当天,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事故造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半年内刘某2次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花销约12.3万元。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摔倒受伤,虽然未与张某驾驶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但张某左转弯驶入道路,其影响到刘某的可能性较大。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危险性较大、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其从修理厂大门出来准备左转弯驶入道路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的刘某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刘某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伤情有直接因果关联,承担40%的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的责任方虽然都有“未接触”的情况,但给交通参与者带来的后果无疑是非常严重的,甚至有人因此失去了生命。从这些案例中不难看出,交警部门之所以会对这些“无接触方”做出有责认定,是因为他们的驾驶行为确实和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非常明显的因果关系。
这些案例揭示了司法实践的核心逻辑:交通事故不以物理接触为必要要件,只要一方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具有过错,即需担责。
但本次发生在湖北孝感的这起“非接触”交通事故,跟以上的三个案例存在明显不同,所以广大网友在看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之后,才会表现得如此不淡定。
首先,根据责任认定书中描述,“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从行车记录仪的画面可以看到,事发道路并不宽敞,两侧还有民房,网友“羊羊”的车辆左前方堆放着一小片沙石,右侧路基旁边还堆放了杂物。最重要的一点是,“羊羊”当时的车速并不快,更何况在这样的路况下,想开快也是不太容易的。
当时骑电动车的女士距离“羊羊”驾驶的小客车还有6-7米远,在车速不快的情况下,基本上是无法对那位女士的正常骑行构成影响的。
所以,我也实在是看不出“羊羊”的驾驶行为,有哪里是不文明、不按操作规范、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地方。
其次,我们假设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士,在骑车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手机的情况,那么作为成年人,是否有意识在经过沙石的地段需要集中精力减速慢行呢?更何况这位女士当时还是单手扶把。
退一步万说,如果“羊羊”当时并没有路过这条路,这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士在途径此路段时没有收到任何外届干扰,那么她同样采用单手扶把的动作经过这片沙石路时,是否一定不会摔倒?法律中不是有个“疑罪从无”的原则吗?如果无法保证这一点,那么“羊羊”在本起事故中又“何罪之有”呢?
在过往不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出现不少机动车本无责,但也需承担10%的责任的情况。这个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设计,源于法律中对“弱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即机动车作为 “强者” 需承担更高风险防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分别于2007年、2011年和2021年经过三次修正。2025年3月8日,《202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将围绕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和公共安全治理机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就是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21年修正过的。
如果说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开始实施的时候,还可以简单地认为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参与者是“弱者”,那么在20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坚持这个想法就有点儿“过时”了吧?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谁弱谁有理”成立的话,那么乞丐偷馒头是否也应该被原谅?我始终认为,既然是成年人,就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并没有“强弱”之分,当然也不应该有“强弱”之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上个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约3.8亿辆。其中山东、河南、江苏、四川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有14个省保有量超过1000万辆。
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同样也应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但现实情况又如何呢?闯红灯、超速、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乱象在每个城市都不罕见。但受到过处罚的非机动车又有多少?
2025年7月起,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不文明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聚焦非机动车骑车拍照、多人并排骑行、追逐竞驶、人行横道骑行、车筐载人、越线等待、不规范停车、低速骑行、人行便道骑行和酒后骑行等10类非机动车不文明行为开展治理。
据媒体报道,7月8日晚高峰时间,在东三环长虹桥下,朝阳交通支队民警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执法。短短两个小时,就有42名非机动车骑行人因越线停车、人行横道骑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受到执法交警的教育纠错或罚款处罚,通常情况下罚款处罚的金额为20元。
某些执法部门,在执法和责任认定过程中,偶尔会出现对现行法律“死搬硬套”的现象。在湖北孝感这起事故中,这种“有罪判罚”很容易给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负担,甚至可能导致一些司机在行驶过程中过于谨慎,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一位司机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如果按照这种认定方式,我们开车时就得时刻提心吊胆,生怕因为没有注意到一些潜在的危险而承担责任,这对我们司机来说太不公平了。”
此外,部分网友还质疑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上存在“谁弱谁有理”的倾向,即对骑电动车的女子过于宽容,而对机动车驾驶员“羊羊”过于苛责。这种质疑充分说明网民对交警部门执法公正性的不信任。
看似很简单的一起交通事故,在互联网上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我相信是各方都没有想到的。但正是因为这起事故简单,相关执法部门更应该谨慎对待。毕竟这起事故给当事方并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有关部门或许应该借助此次事故的影响力,在公平公正划分各方责任的前提下,对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
为了避免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上“死搬硬套”,确保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加强执法培训:交警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执法人员应学会结合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法规,避免机械地套用条款。例如,在处理“非接触式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考虑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规行为以及道路管理者的责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各方的责任。
引入第三方评估:在一些复杂的交通事故中,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客观、专业的意见,帮助交警部门更准确地判断事故责任。例如,可以邀请交通工程专家、法律专家等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分析,为责任认定提供参考依据。
公开透明的认定过程:交警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布认定依据和理由。这不仅可以增强公众对责任认定的信任,还可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责任认定的公正性。例如,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说明,让公众了解责任认定的具体过程和依据。
建立反馈机制:交警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公众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交警部门应认真对待,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反馈。这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交警部门工作的满意度,还可以促进交警部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总之,这起“非接触式”交通事故不仅引发了公众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关注和讨论,也为交警部门在处理类似事故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同时更具意义的是,通过这起事故,也让广大交通参与者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出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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